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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公估牌照完整办理条件及流程

更新时间:2022-08-17 1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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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保险公估,地方保监局,后置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资格证书》;

(四)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人员除必须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类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理赔工作6年以上,或商品检验、工程监理工作8年以上,或其他理工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理赔工作4年以上,或商品检验、工程监理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理工专业工作8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保险公估公司单一法人资本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四、保险公估公司筹建完毕、申请开业时,应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名册、认股份额及资信证明;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验资证明、入账原始凭证等;

(五)拟任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六)公司内控制度及业务经营规划;

(七)公司内部拟聘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聘用合同;

(八)营业场所租赁凭证;

保险公估公司开业30日内,须按资本金的20%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公估公司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保险公估公司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开业标准者,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公估业务。

五、监管费

1、保险公估机构应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同时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3000元),缴纳监管费。

2、保险公估机构按照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公估机构不足3000元基本缴费额的,应一次性缴纳。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4月30日前。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4月30日。

公司主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建筑工程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全国特殊类牌照办理转让:保险公估牌照、典当行、拍卖行、小额贷、融资担保、基金销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慈善基金会、国际旅行社、保安服务、办学许可、医疗机构许可、中港两地车牌、香港金融类牌照等各类特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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